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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复议+6次诉讼,最终判定总局应受理企业提出的复议申请

理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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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理税导读:


各地税务机关已越来越重视程序合法性的趋势下,告知错复议机关的情况已不常见,但近期代理的案件中,仍有某省税务局第X稽查局出具的处理决定,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应视为是省一级税务局作出,复议机关告知应为国家税务总局。


本篇分享一则案例,企业在长待3年多的时间内,2次复议+4次诉讼后,最终向正确的复议机关国税总局提起复议,国税总局已未在规定时限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起复议为由,不予受理。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均判税务机关败诉,判决书中,法院通过说明复议期限设置的立法目的,结合案件说理充分,特此分享。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的目的是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并督促申请人积极行使行政复议权利,防止申请人怠于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情况发生。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或非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机关就不能以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该规定充分保障了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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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就处理决定书2次提请复议、4次提起诉讼后,向国税总局提起行政复议


2017.3.2 大连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告知企业,就此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17.4.6 大连辽渔公司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大连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应向大连地税局复议


2017.12.8 大连辽渔公司向大连地税局提起复议,地税局告知,案件已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应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或大连市政府提起复议


2018.12.4  大连辽渔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院撤销裁定,指令基层院继续审理


2020.11.18 大连辽渔公司针对发回重审后基层院作出的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0.11.23  大连辽渔公司以大连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


国税总局行政复议机构于同年12月28日收到后,于2021年1月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


一、本案当时正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当时有效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以上规定,当时本案正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为原大连市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应为原辽宁省地税局或大连市政府。


二、关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原大连市第四税务稽查局于2017年2月3日作出处理决定,2017年3月2日作出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人2017年4月6日已向大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至此,申请人已知道处理决定,并知悉行政复议权利和途径。大连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放弃上诉且自始未向原辽宁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应视为未充分行使救济权利。2017年12月14日,原大连市地税局作出1号告知书,告知处理决定经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再次告知申请人正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向人民法院就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起诉状中提及1号告知书内容。至此,申请人已再次被告知正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先提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按此时间计算,申请人也应在2018年2月19日前提出行政复议,超过该期限后即已丧失行政复议权利。即便之后因为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的原因,行政复议机关及被申请人均发生变更,但申请人不能重新获得已丧失的行政复议权利。据此,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行政复议,其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税总局决定不予受理。


三、北京二中院/高院:申请人已及时按照处理决定指引行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迟不能归责于申请人,判令总局不予受理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大连辽渔公司第一次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2017年4月6日,当时有效的2009年修正的行政复议法的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与现行规定相同。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的目的是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并督促申请人积极行使行政复议权利,防止申请人怠于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情况发生。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或非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机关就不能以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该规定充分保障了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的合法权益。


首先,大连辽渔公司已经在行政机关告知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大连辽渔公司按照行政机关的指引,向大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至此,大连辽渔公司已经及时且适当地行使了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大连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经过了多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在大连辽渔公司接到大连中院449号判决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向国税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大连辽渔公司数次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目的均是指向4号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充分说明大连辽渔公司始终积极主张和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由于原大连市第四税务稽查局所告知大连辽渔公司的复议机关不准确,以及后续非归责于大连辽渔公司的原因导致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延续,不能让大连辽渔公司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国税总局关于大连辽渔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因国家税务机构改革,大连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大连市国税局、原大连市地税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


本案中,被复议行为4号税务处理决定经过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作出审理意见书,因国家税务机构改革,大连税务局承继原大连市国税局、原大连市地税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故大连税务局应是被复议机关。又因辽宁省大连市属于计划单列市,对大连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国税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国税总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大连辽渔公司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判令国税总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大连辽渔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二、责令国税总局于法定期限内对大连辽渔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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